400电话: 400 1688 198
科正产品
科正产品
科正产品
  鼓励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标准  |  鼓励政策
政策标准
Policy Standard
>
>
山西省 | 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资金达到500万元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30

 

来源:高舒适低能耗

 

2020年7月2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重要内容如下:

1、本办法所涉及的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示范区财政设立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500万元列支。

2、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2万㎡以上的公共建筑及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3、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4、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等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试点;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鼓励采用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鼓励采用轻钢结构建筑。


关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示范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逐步实现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太原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并住建字〔2020〕82号)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推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19〕43号),制定本扶持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所提意见或者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反馈至示范区建设管理部609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

联系电话:0351-7199962

附:《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2020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示范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逐步实现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太原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并住建字〔2020〕82号)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推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19〕43号),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转配式建筑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示范区财政设立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500万元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使用预制混凝土、钢结构和木结构部品部件建设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 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等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试点;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鼓励采用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鼓励采用轻钢结构建筑。

第四条 为加速示范区内原材料区域链形成,实现“区材区用”规模化发展,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用区内企业研发生产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部品部件。部品部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体保温板、叠合板、阳台、空调板、楼梯、预制梁、预制柱以及钢梁、钢柱等。

第二章 扶持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优先安排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工业用地转征报批,可通过“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对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用地。

第六条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在项目达到正负零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 积极协助装配式建筑项目评选“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太行杯”、“汾水杯”、“优良工程”、“优秀工程设计”、“标准化工地”、“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康居示范工程”等奖项荣誉。

第八条 对于非财政投资的以下项目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扶持。

(一)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工业厂房,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40%及以上的工业厂房,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认定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使用示范区“区产区用”装配式建材的项目,按实际使用部品部件总价的2%给予奖励。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示范区行政审批局提交项目施工图装配率计算书和装配式建筑设计评价表(设计单位出具)。享受用地保障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投资协议》,由区土地业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示范区行政审批局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示范区普惠类政策执行兑现。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资金奖励,项目建设单位需另外提供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 使用示范区内企业生产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行政审批局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经建设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意见,按示范区普惠类政策执行兑现。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申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七方责任主体应明确各方职责,通力配合。对未按相关法规执行的相关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扶持办法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默许或协助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瞒报信息,挪用、截留或冒领扶持资金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按照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工作过程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办事拖拉、态度恶劣、设置障碍、以权谋私。

(二)不准在工作过程中收受红包礼金(含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违规接受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在工作日及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借指导检查之名到服务对象单位吃喝,或者挪用扶持资金相互宴请、娱乐等消费。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资金扶持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发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有效期两年。

上一篇:河北省发布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后评估导则
下一篇:承德 | 到2025年,累计超低能耗建筑建75万㎡,并资金支持
返回上一页
首页 | 公司简介 | 关于被动房 | 典型案例 | 产品服务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广东万得福电子热控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0-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0209642号

网站建设:科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