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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策|大力支持近零能耗建筑及零能耗建筑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20

 

来源:河南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技术联盟

 

关于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新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南京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现制定并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6日

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南京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根据住建部《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类型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1、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优先支持近零能耗建筑及零能耗建筑。

二、职责分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组织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及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南京市财政局负责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导资金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引导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适时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

南京市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绿建中心”)负责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各区(新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市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申报

市建委拟定下发申报指南文件,申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分工受理和初审。

市建委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计划。

四、项目实施和监管

1、示范项目的参建各方应依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实施单位应定期向申报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2、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示范项目开始实施后,市建委及相关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申报方案的实施情况。

3、因特殊原因需要对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并报原评审部门批准。

五、项目核验评估

(一)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向市绿建中心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示范项目相关应用技术资料。市绿建中心审核后,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核验。

核验资料主要包括:

1、示范项目核验申请表;

2、示范项目验收文件;

3、相关节能材料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示范项目施工总结报告(含项目概况、示范技术应用情况、取得的示范经验和成效等);

5、其它材料。

(三)核验及公示

通过核验的示范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补助流程及标准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导资金应严格落实市级城建资金管理要求,对核验公示通过的示范项目,编入次年城建计划和市级城建资金预算。预算下达后,市建委适时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及时拨付。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分别按照30元/㎡、80元/㎡、100元/㎡予以补助。单个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格,已取消的示范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1、擅自调整申报方案主要指标未经原审查部门同意或论证的;

2、逾期未完成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

3、未达到申报方案和设计要求的示范项目;

4、申报主体被证实有造假行为的;

5、建设单位主动申请退出试点的。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字〔2016〕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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