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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被动房奖励标准出台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30

 

来源:绿色建筑研习社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评审,满足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示范项目。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绿色建筑示范和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金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全区示范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查批准、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等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承担示范项目申报过程中的技术审查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政策、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支持重点,联合发布申报通知。
(二)示范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可直接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钢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不受限制。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及各类装配式组合结构建造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满足国家、自治区现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二)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环保等要件齐备,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部件生产流水线方案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技术审查,并通过自治区组织的装配式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运行标识,居住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依法取得项目核准、用地、规划等许可文件,设计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施工、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其中居住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项目依法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用地、规划等许可文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需提供下列要件: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宁夏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同一个示范工程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应有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同意申请补助资金的说明;申报单位为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的,应有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申请补助资金的说明。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3、申报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4、申报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含深化设计施工图及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图)。
5、部品、构件采购合同。
6、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
1、产业化示范基地申请表;
2、产业化示范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绿色建筑和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4〕33号)要求执行。

(四)申报材料要求A4幅面,规范装订,一式八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七份,自治区财政厅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第九条  项目审核

(一)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对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集中审查。
装配式建筑审查的主要内容: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施工图深化设计技术审查、装配率及预制装配量核算等。
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审查的主要内容: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实际业绩;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
绿色建筑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宁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4/T954-201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4]33号)要求执行。

(二)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统一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

(三)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并出具推荐意见后,向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提出验收评估申请。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等有关规定,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验收评估报告。

(四)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示范项目,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三章 资金补助

第十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金用于弥补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增量成本,支持部品部件生产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标准制定、技术研发和推广,绿色建筑评价、能效测评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对通过自治区验收评估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对通过自治区验收评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奖补:一星级15元/平方米,其中,一星级设计标识奖励3元/平方米、运行标识12元/平方米;二星级30元/平方米,其中,二星级设计标识奖励5元/平方米、运行标识25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其中,三星级设计标识奖励10元/平方米、运行标识4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要求的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节能建筑示范项目,且实施后建筑节能率达到90%的,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奖励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审核或验收结果下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示范项目落实,做好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和资金管理,于每季度初10日内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将取消其示范资格,追回拨付补助资金,两年内取消申请示范项目的资格、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实施,且未经批准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自行降低标准、延长施工和验收期限,经整改仍未通过验收评估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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